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9 08:37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8)法保字第 000684 號
民法 (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192 條
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
人,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,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
賠償責任。
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,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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